海南省律師協會章程


1993年海南省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2007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5月29日經海南省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14年8月27日經海南省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19年1月12日經海南省第八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23年1月10日經海南省第九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海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海南省的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提供服務和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中文名稱:海南省律師協會,簡稱:海南省律協,英文名稱: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縮寫:HNLA,本會的住所:海南省??谑忻捞m區人民大道56號海南律師會館。

第四條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本會接受海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本會接受海南省民政廳的登記管理。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海南省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第二章

第七條本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律師行業管理,規范律師執業行為;

(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三)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并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四)開展律師業務研討、對外交流活動,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組織開展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及文體活動;

(九)負責對律師進行考核,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考核;

(十)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

(十一)鼓勵和支持律師參政、議政;

(十二)協調與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三)組織實施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工作;

(十四)培養青年律師和高端律師人才,提高法律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十五)海南省司法廳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律師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三章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規定,在海南省司法廳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在海南省司法廳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在辦理重大或復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支持與指導;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五)參加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享受本會的福利;

(七)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八)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九)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十)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遵守本會行業規則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計劃和公益法律服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接受并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九)《律師法》、其他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的行業規范,執行本會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實習指導和實習管理;

(九)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十)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

(十一)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二)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條依照《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海南省依法取得公職律師證書、公司律師證書的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應當加入律師協會,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

公職律師會員、公司律師會員的權利義務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通過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律師協會的預備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預備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瓊代表機構及代表,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瓊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在瓊設立的港澳與內地聯營律師事務所中的港澳律師等,受邀可以成為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特邀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預備會員、特邀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每屆四年。

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或者經監事會提議,或經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可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涉及到我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和本會房地產處置等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并履行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增補理事、監事;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審議理事會、監事會提出的相關事項;

(九)其他應由律師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在閉會期間,理事會、監事會可以分別增補理事、監事。


第五章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

理事缺位后60日內由理事會進行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應從具有良好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每次換屆理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增補副會長、理事;

(五)聽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審議理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批準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推選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本省代表及理事候選人;

(十)審議本會章程修改方案報律師代表大會表決;

(十一)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十二)決定專門、專業委員會和工作站的設立、變更和注銷;任免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工作站站長、副站長;聽取并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站的工作報告;指導、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和工作站開展工作;

(十三)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當邀請省司法廳和監事會派員出席。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參會人員,并告知會議議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作出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于七個工作日內發送全體理事并抄送全體監事。

第二十四條  理事任期內連續兩次或累計四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由理事會予以公示。


第六章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律師協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律師協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律師協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律師協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需要律師協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執業十年以上,且在本省執業五年以上,在業內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踐行承諾,絕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答復監事、代表、理事提出的質詢、議案和監督意見;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一名副會長召集、主持相關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秘書長、監事長應當列席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副會長缺位后60日內由理事會進行增補。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監事會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是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應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較高業務水平,執業十年以上,且在本省執業五年以上,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周歲,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缺位后60日內由監事會進行增補。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不得擔任理事、工作站站長、副站長以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委員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并提出監督意見;

(二)監督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會、工作站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不符合本會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有權按程序提出罷免、解聘或者免職的建議;

(三)監事會可以派員列席理事會以及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站等認為需要監督的本會其他機構的會議,并可在會上發表監督意見;

(四)對會長、副會長、理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站、秘書處的年度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對不稱職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工作站等本會內設機構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監督建議和意見;

(五)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對重大財產的購置、處分以及對涉及會員切身利益的財務資金運作予以檢查監督;

(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進行財務年度審計,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實施專項審計;

(七)組織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離任審計;

(八)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九)審議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聽取監事長、副監事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十)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批準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辭職;

(十一)對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十二)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

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當向律師協會相關內設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

相關內設機構應當在收悉監督意見后10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后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并報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經監事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指定一名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監事在任期內連續兩次或累計四次不參加監事會議的,其監事資格自動取消,由監事會予以公示。


第八章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秘書處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以及認為需要參加的本會其他機構的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按程序聘任部門工作人員;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長、監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系。


第九章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與工作站

第三十八條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四十條各專門、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任期屆滿后,在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十一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站,工作站由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站的設置、站長、副站長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工作人員由秘書處指派。站長、副站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四十二條工作站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報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行業黨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三)協助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

(四)協助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五)根據需要組織律師培訓;

(六)宣傳律師工作;

(七)組織律師進行文體等活動;

(八)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三條本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規則,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給予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推進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成績突出的;

(四)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五)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七)為海南自貿港律師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本會依據懲戒規則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業紀律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本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中止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

第四十七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八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十一章資產管理、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交納團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六)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站開展工作活動;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九)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十)黨的建設工作;

(十一)監事會工作經費;

(十二)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三)協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支出;

(十四)經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對拖欠會費的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

本會會費的收繳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經理事會決議由協會代收代支產生的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費、愛心互助金、實習人員培訓費等專項經費不計入律師協會收入,按照財務專項經費的制度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監事會每年選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會費收支情況,并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通報,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海南省律師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二章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憲法》《律師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后15日內,律師協會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的名單應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